【本報訊】2019年11月18日,有市民發起到尖沙咀「營救」香港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後多人被捕。民主黨主席羅健熙亦被指參與當中的非法集結,惟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案件昨於高院上訴庭處理。律政司一方指,不論羅健熙當時是否為提高知名度及囤積政治本錢而到場,但證據足以顯示羅有參與非法集結。上訴庭最終決定押後頒布判決。
本案上訴方為律政司,答辯人為羅健熙(40歲)。本案除羅健熙外,另外亦涉9名被告,他們均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1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其中5人承認控罪,分別被判監14個月至18個月及被判入更生中心。其餘4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判囚15個月至24個月。
原審被指錯誤應用終院案例
就本宗上訴案,上訴方指原審法官練錦鴻錯誤應用終院案例,而錯誤考慮羅當時具有額外目的,裁定羅無罪。上訴方指單靠環境證供,足以裁定羅罪成,包括他兩次站在示威者前方,而當時示威者正在叫囂、築起傘陣,但他不理勸喻,仍在場逗留約40分鐘,號召及鼓勵其他示威者。羅的代表律師則指原審引用終院案例時沒有偏離原則,而羅到場有可能是出於政治動機,他到場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唯一合理推論。案件編號:CACC 21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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