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上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提出案件呈述上訴,經早前開庭後,高院法官郭啟安於昨頒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原審裁判官就兩人的無罪裁決,並發還原審裁判官繼續處理。
指需考慮是否有鼓勵行為
答辯人為學生葉澤深(25歲)和社工陳皆橋(27歲)。原審裁判官劉淑嫻於2021年6月裁定兩人罪脫,及後終院於同年11月在「盧建民案」釐清非法集結定義,裁定控方毋須證明非法集結者擁有共同目的,只需從被告行為推斷參與意圖。
律政司一方指,原審裁決僅狹窄考慮答辯人有否作出法例訂明的行為,無考慮相關環境證供,包括答辯人當時戴上口罩,曾向催淚煙潑水及身上分別有𠝹刀及索帶等。法官於判詞指認同裁判官的考慮有違「盧建民案」就非法集結的定義。法官認為需考慮被捕人士被捕時身處現場或附近,加上一身的裝備,是否有意圖利便、協助或鼓勵其他的非法集結參與者,以及是否有相關鼓勵行為。
對於答辯方曾指若案件再發還處理,會令控方實質有兩次機會作出檢控。法官認為屬過慮,甚至是無限上綱,並指為了維護法治,法庭絕對有責任依法審理案件。法官最終決定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繼續處理。案件編號:HCMA 12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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