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9歲男童早前因泳會屬「競賽屬會」級別不夠高,一度被拒參加本月舉行的香港公開錦標賽,成立該泳會的前香港泳手方力申與議員爭取後,事件雖解決,但揭示個別體育總會選拔運動員的漏洞。港協暨奧委會發布的《機構管治守則》最新要求,體育總會應擬定公平的遴選機制,給予運動員充分機會以展示實力爭取入選。
守則列明運動員選拔流程應根據體育總會、團隊及競賽要求,以非歧視和客觀的方式進行,體育總會應着重評估運動員的能力和潛質,提供明確的標準,以及列明評估各準則的比重。體育總會可根據過往表現擬定其客觀準則,例如排名和適用的過往比賽表現等,亦應為每項活動或賽事訂下目標及量化標準,而運動員最終得分應成為遴選的主要決定因素。
仍需加快推動體育仲裁
在進行遴選流程之前,體育總會應決定其遴選方法並予以公布。遴選方法應合理且與目標相稱。另外,如果在遴選流程中出現突發狀況,體育總會應制訂上訴機制,包括設立上訴委員會及訂明處理上訴的程序。
協助小泳手爭取參與錦標賽的議員何敬康表示,事件引起社會討論,變相推動運動員選拔的改革。他認為新守則非常詳盡,稱會「收貨」,又指明年有全運會,若屆時爆出選拔不公,便知有多少總會不跟指引。他提到,縱使各會做好管治,未來仍會出現糾紛,最重要仍是推動體育仲裁,期望港府盡快推動以處理體育糾紛。
議員鄭泳舜則希望,選拔工作公開透明,因不同運動項目均有其獨特性,期望港協暨奧委會利用未來兩年時間,跟不同體育總會各自探討最公平的遴選制度,特別是應在大型比賽之前,令運動員及早了解選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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