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立法會相關委員會以超過5小時高速完成審議工作,委員會主席指,委員合共提出150項意見和問題,包括市民大眾的一些疑慮。政府亦解釋,市民若在禁地外攝影或執拾個人物件,沒有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進行上述行為並沒問題,但若有人故意作查察,警員或禁地守衞會按情況判斷並要求市民離開。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的兩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主席廖長江昨向內會口頭報告。小組委員會成立後隨即進行3次會議、超過5小時審議工作。廖指委員認同現時地緣政治複雜多變,國安風險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立法工作能未雨綢繆,在本地法律建立機制支持及保障公署,有效依法履行其職責。
修訂附例無增加公署權力
委員在審議過程中,肯定附屬法例沒有超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授權法例,亦沒增加或改變國安公署的權力。且認為兩項附屬法例不會對一般市民生活構成影響。至於委員關注有人會偽冒公署人員進行詐騙,要求政府透過宣傳教育工作,讓市民辨認公署人員身份。他表示,有委員指部分禁地毗鄰社區設施,政府要確保社會大眾清楚禁地範圍,避免市民誤闖。
至於罰則方面,他指委員認為與所訂違法行為相稱,又認同有需要就明知或罔顧情況下,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的條文,應設域外效力。他指審議工作已經完成,政府和委員均不會提出修訂,稍後會提供書面報告。
針對「禁地能否拍照」,政府昨凌晨發稿表明,「指明人員」為維護國家安全,可命令任何人不得作出接近、查察禁地等行為,亦可命令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的人立即離開該處,違反有關命令即屬犯罪。政府又指,若市民只是路過禁區附近而純粹「打卡」影相,沒有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並沒有問題;但若是故意拍攝禁地門口或其內部情況去查察禁地,或在拍攝期間作出其他令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人員或禁地守衞有權要求市民離開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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